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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撤三,这几点一定要清楚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既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通常,我们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查看更多 2021-05-18 桂祺小知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