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的商标被撤三了,我们需要提供的使用证据

2020-07-15 18:24:14 桂祺网小知 209

近年来因商标驳回的的数量增加,能使用的资源有限,注册商标有成功率也大大的增长,因些会有很多因商标被抢注了的会通过商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来撤销申请。通过了的商标也不能放在一旁置之不理,因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制度。有些商家会把“商标撤三”当做获取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手段

那我们的商标被撤三后我们需要提供些什么样的证据呢?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的几种情况: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商标使用的证据应能够显示出争议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是在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有哪些是不视作为意义上商标法使用证据的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以上是遇到商标撤三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据材料,在商标驳回率越来越高的形式下,桂祺网小知建议大家妥善的使用商标,避免被他人恶意的撤三注册,最后与商标失之交臂。好好的运用商标,不要让这个无形资产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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